敲黑板!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涉及投融资、消费、创业等28方面

作者:蔡傲雪 2019-04-16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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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动脉网(微信:vcbeat)获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共28条具体政策措施。动脉网对此进行了整理。


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意见》要求,制定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意见》规定截止2019年6月底,国家要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国资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


《意见》要求,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应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


《意见》指出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研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


《意见》指出,截止2022年要将不低于55%的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省为单位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财政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


《意见》要求,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


《意见》要求,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拓展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


(八)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


《意见》指出,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意见》指出,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设施设备,以及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用品项目。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服务项目,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养老服务产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


《意见》指出,境外资本在内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设立的养老机构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将养老康复产品服务纳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招展范围,探索设立养老、康复展区。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十一)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


《意见》规定,截止2019年9月底,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普通高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


《意见》指出,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


《意见》指出,研究设立全国养老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组织开展国家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扩大养老服务消费


(十四)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


《意见》指出,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完善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考虑失能、失智、残疾等状况,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加快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动形成符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民政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发展养老普惠金融


《意见》指出,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在地级以上城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抵押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养老金融产品,依法适当放宽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老年人申请贷款的年龄限制,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满意度。扩大养老目标基金管理规模,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养老目标基金。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银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


《意见》指出,开展全国老年人产品用品创新设计大赛,制定老年人产品用品目录,建设产学研用协同的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出台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办法,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开展系统的营养均衡配餐研究,开发适合老年人群营养健康需求的饮食产品,逐步改善老年人群饮食结构。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


《意见》指出,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十八)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意见》指出,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中央编办、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


《意见》指出,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大力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


《意见》指出,继续大力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加快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


《意见》指出,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在全国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改善服务体验。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加快建设国家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加强老年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信息安全保护。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大力发展老年教育


《意见》指出,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建立全国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


《意见》指出,从2019年起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逐步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


《意见》指出,从2019年起,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财政部、民政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


《意见》指出,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扶贫办、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七)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


《意见》指出,完善“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规则。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对于空置的公租房,可探索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市、县级政府要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民政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八)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


《意见》指出,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


《意见》规定该条款由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政策全文: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4/16/content_53832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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