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发文明确互联网医疗纳入医保,要求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对接、实现在线结算

作者:动脉网 2020-03-02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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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针对近期备受关注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明确了相关事项。


疫情期间,互联网医疗发挥出了巨大价值,各大平台、实体医院先后开通先生发热门诊,之后又扩大到其他科室的在线问诊。先是疏导大众面对疫情时的恐慌情绪,然后引导患者线上就医,避免线下到医院造成交叉感染,同时对慢病患者的复诊、用药提供保障。动脉网此前在《11分钟完成审批,国家卫健委要求大力发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在如何支撑疫情防控需求?》一文中做了详细梳理。


紧接着,江苏、上海、浙江等地将互联网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并以最快速度进行信息系统改造。在重点疫区,武汉除了有三家公立医院的在线问诊可进行在线报销结算之外,还将微医互联网总医院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成为当地首个纳入医保的平台型互联网医院。


动脉网在《武汉等10多个城市紧急开通在线问诊医保,互联网医疗最大瓶颈在疫情期间纷纷打通》一文中做了系统总结,医保的介入,使在线问诊、开方、结算、药品配送这一闭环更加完整,不仅方便患者,还使互联网医疗整体又迈进了一步。


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上述《意见》,则是对各地探索实践的进一步鼓励。


《意见》全文如下: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减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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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规定,落实相关价格和支付政策。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复诊服务,参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和支付政策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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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购药服务


落实“长处方”的医保报销政策。积极推进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落地。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在线开具的处方,可以在本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探索推进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直接结算,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医保政策和标准,分别由个人和医保基金进行结算,助力疫情防控。鼓励定点医药机构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创新配送方式,减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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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经办服务


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时,应明确纳入医保支付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范围、条件、收费和结算标准、支付方式、总额指标管理以及医疗行为监管、处方审核标准等,原则上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统一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密切配合、做好对接,对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在线处方药费等实现在线医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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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


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实现互联网医保服务无卡办理。前期已经开通医保电子凭证实现互联网医保服务的省份,继续做好推广应用工作。未开通医保电子凭证的省份,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的通知》(医保办〔2020〕10号)要求开展工作;未开通省份暂不具备开通条件的,保持现有信息系统稳定,避免重复建设、分散建设。同步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有关数据的网络安全工作,防止数据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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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医保基金监管


根据“互联网+”医疗服务特点,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配套建立在线处方审核制度、医疗服务行为监管机制,保障诊疗、用药合理性,防止虚构医疗服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和妥善保存电子病历、在线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做到诊疗、处方、交易、配送全程可追溯,实现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全程可监控,满足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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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要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政策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要提供必要的电话和网上咨询服务,及时为群众解答有关问题。要做好疫情期间系统上线、完善应用、情况上报、评估总结等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做法,逐步向有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和地区推广,更好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文件来源:国家医保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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